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孙某某系某财富管理公司业务团队负责人,负责带领团队开展理财产品销售。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涉案金额巨大。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多名公司人员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控当事人对所在团队吸收的全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依法阅卷并提出罪轻辩护意见。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全面审查证据材料、梳理资金流向与当事人实际职责后,围绕以下要点展开辩护:

  • 个人参与金额逐项核减:指控金额中包含非当事人直接参与的部分,辩护人逐项核对合同签订人、资金流向与实际经手人,提出应予核减的意见,将个人承担金额精确到实际参与部分;
  • 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当事人系公司员工,系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开展业务,应区分单位犯罪责任与个人责任,不应将单位整体吸收金额简单归于个人;
  • 协助退缴提成收入:在律师指导下,当事人及时退缴在职期间的提成收入,体现退赃退赔态度,争取从宽情节;
  • 认罪认罚: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配合案件审理。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会见当事人,核实其岗位职责、团队管理与薪资构成。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全面阅卷,重点审查涉案合同台账、资金流水与各业务员实际经手情况,制作了当事人个人参与金额的逐项核对清单。庭审中,辩护人围绕数额认定、单位与个人责任区分及量刑情节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并提交了退缴凭证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四、案件结果

辩护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人关于数额核减的意见,涉案数额依法核减,量刑明显从轻

五、案例启示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个人参与金额的认定应严格区分实际经手部分,逐项核对是有效辩护手段;
  • 单位犯罪中应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避免将单位整体金额简单归于个人;
  • 退缴提成收入是体现退赃态度、争取从宽的重要情节;
  • 认罪认罚与如实供述贯穿全程,是从宽量刑的基础性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