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赵某某因一时贪念,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刚达盗窃罪入罪标准。案发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依法阅卷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主张当事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后,围绕以下要点展开辩护:
- 初犯偶犯:当事人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
- 涉案数额刚达入罪标准:本案涉案数额处于入罪标准的边缘,属于"情节轻微"的范畴,依法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 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律师协助下,当事人及时向被害人全额退赔并取得书面谅解书,积极修复社会关系;
- 一贯表现良好:提交当事人一贯表现良好、家庭情况等材料,证明其再犯可能性低,符合不起诉的社会条件。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会见当事人,核实涉案经过与到案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全面阅卷,重点审查涉案数额认定与量刑情节,协助当事人家属与被害人沟通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随后,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包含退赔谅解书、无前科证明、家庭困难说明及一贯表现材料的综合书面法律意见,系统阐述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
四、案件结果
辩护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五、案例启示
- 盗窃罪案件中,涉案数额是否刚达入罪标准是判断"情节轻微"的重要依据;
- 初犯偶犯、无前科记录是争取不起诉的有利情节,应充分举证;
- 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修复社会关系、争取从宽的关键手段;
- 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核心窗口,应充分行使阅卷权与意见提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