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罪名。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此类案件的查处和审判也日趋严格。那么,污染环境罪究竟会怎么判?量刑时主要看哪些因素?本文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出发,作一客观梳理。
一、基本量刑框架:三个档次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定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一档:严重污染环境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二档: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或者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对于未达到犯罪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一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存在衔接关系。
二、入罪门槛:“严重污染环境”如何认定
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关键在于是否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列举,常见情形包括: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 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
- 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
-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达到规定数额;
-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其他情形。
可见,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已经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只要达到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之一,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情节严重”与“后果特别严重”的升格
在“严重污染环境”的基础上,如果数量、浓度、后果明显升级,则适用更重的量刑档次。例如危险废物数量达到一百吨以上、有毒物质超过排放标准十倍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致使多人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等,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以及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功能丧失等,则可能触发七年以上的量刑档次。
四、单位犯罪的处理
实践中,污染环境案件不少涉及企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企业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具体操作人员都可能被追究刑责,不能以“执行公司安排”为由完全免责。
五、从重与从宽情节
量刑并非只看损害结果,还要综合全案情节。
- 从重情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实施相关行为;多次实施或者曾因环境违法被处罚后又犯;阻挠环境监督检查;在重点保护区域作案等,通常会被从严惩处。
- 从宽情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采取措施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后果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符合条件的还可能适用缓刑。
需要说明的是,生态环境修复情况在量刑中的权重逐渐提高,及时止损、主动修复往往比事后辩解更有意义。
六、几点提示
对企业和个人而言,应重点把握三点:一是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规范处置危险废物,避免因“图省事”触碰红线;二是对暗管排放、渗坑倾倒等行为保持高度警惕,这类行为本身即可入罪;三是一旦涉嫌违法,应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尽快开展环境修复。
总体而言,污染环境罪的量刑以污染行为的性质、数量、浓度、场所和后果为核心,结合主观过错、认罪态度和修复情况综合判断。了解这些规则,既有助于企业防范刑事风险,也有助于公众理解环境司法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