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有人问:身患严重疾病的人涉嫌犯罪,是不是就可以不被羁押?判刑后是不是就不用收监?答案并非简单的“能”或“不能”。我国法律对患病人员确实设置了特殊处理规则,但同时划定了严格边界。判断的关键通常有三点:所处诉讼阶段、疾病严重程度、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一、送入看守所前:收押要过“健康检查”关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 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恶极、不羁押会对社会造成危险性的除外;
-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可见,法律为患病人员留出了一定空间,但“不予收押”只是羁押环节的处理方式,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终止。对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人,办案机关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比如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案件仍会继续侦查、起诉和审判。反过来,如果疾病程度尚未达到法定情形,或者虽然患病但社会危险性较大,仍可能被依法羁押。
二、判决生效后:暂予监外执行与暂不收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交付执行时经身体检查,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不收监,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程序上并非“自己说病重就可以”。对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
三、特殊通道有“闸门”:不是免罪免罚的捷径
法律同时设置了明确限制: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不符合条件而通过隐瞒、伪造病情等方式骗取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经查实会被收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计入执行刑期,但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地等情形,可能影响刑期计算乃至被重新收监。
总体而言,严重疾病会影响“在哪里羁押、在哪里服刑”的执行方式,但不会改变定罪量刑本身的法定轨道。对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法定程序如实反映病情、提交正规医疗材料,由办案机关依法审查判断,而不是寄希望于疾病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