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进入看守所后,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所谓“被欺负”,可能表现为殴打、辱骂、恐吓、强拿财物、强迫做私事等。遇到这类情况,不应忍气吞声,也不应以暴制暴,而应通过监管场所和检察机关设置的合法渠道及时反映。

一、第一时间向监管民警报告

1. 口头或书面报告管教民警

在押人员可以向日常管教民警、值班民警口头报告,也可以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尽量写清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具体行为和后果。情况紧急时,可按监室报警装置或向巡逻民警呼救。报告后,监管场所应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打击报复。

2. 向看守所负责人反映

如果认为日常报告未得到处理,可以向看守所负责人反映,要求依法受理、调查并告知处理结果。反映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夸大、不捏造,避免因虚假陈述承担不利后果。

二、利用驻所检察和举报渠道

1. 约见驻所检察官

检察机关在看守所设有驻所检察室,依法对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在押人员可以通过管教民警提出约见驻所检察官,或者通过检察信箱、举报箱投递书面材料,反映被欺负、被体罚虐待、被打击报复等问题。

2. 通过举报信箱反映

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通常设有举报箱、检察信箱。投递材料时应写明在押人员姓名、监室、反映事项和联系方式(如家属电话),便于核查。材料应保留副本或记录投递时间。

3. 家属代为反映

家属也可以向看守所接待窗口、驻所检察室、上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检察机关反映,提供在押人员姓名、监室、时间、经过等基本信息。家属反映时应如实陈述,不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

三、反映时注意四点

  • 如实陈述:讲清事实,不夸大、不诬告,避免影响核查。
  • 保留证据:注意保存伤情、衣物、书面记录、证人信息等,便于调查。
  • 及时反映:越早反映越有利于固定证据和防止事态扩大。
  • 不采取报复或暴力方式:以暴制暴可能使自身陷入违法风险。

四、处理与监督

看守所对反映事项应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检察机关通过驻所检察等方式对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对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可以继续向看守所上级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反映。依法、如实、及时反映,是在押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稳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