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关押,本人和家属最关心的往往是两件事:案子会怎么定性,工作还能不能保住。需要先说明的是,“被关押”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可能对应监察机关的留置,可能对应刑事拘留、逮捕后的羁押,也可能对应判决生效后的服刑。所处阶段不同、人员身份不同,处理规则差别很大。

一、先分清“关押”对应的法律状态

  • 留置: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依法采取的措施,目的是保障调查顺利进行。
  • 刑事拘留、逮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此时案件尚未审结,被羁押人仍属“涉嫌”。
  • 服刑: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此时犯罪事实已经生效裁判确认。

这个区分的意义在于:前两种状态都属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因此单位在这个阶段通常表述为“停止履行职务”“暂停岗位职责”,而不是直接作出开除决定。

二、被羁押期间,工资待遇怎么处理

依据现行公务员工资待遇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一般为百分之七十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也按类似规则处理,停发工资、计发生活费。

被留置期间,相关待遇一般也参照上述思路处理,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做法属于程序性、临时性安排,不等于最终的处分结论。

三、什么情形下会被开除公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核心可以概括为:

  •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期超过三年的,予以开除;
  •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予以开除,情节轻微经批准可以予以撤职;
  • 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此外,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也属于开除情形。可以看出,是否开除并不取决于“关了多久”,而取决于最终的刑事责任结论以及故意、过失的区分。

四、不同身份人员的差异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适用上述规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同样适用政务处分法。不同身份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处分主体、程序和部分待遇计算口径上,而“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一般开除”这一基本结论是一致的。

五、案件撤销、不起诉或者被判无罪之后

如果案件被撤销、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且未被追究其他责任,被停发的工资待遇通常予以补发,待遇按规定恢复。但职务、职级是否当然恢复原状,需要依照干部管理程序办理,并非自动复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对错误羁押造成损害的,还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六、几个常见误区

  • 误区一:一被关押就等于开除。强制措施只是程序手段,不等于定罪,更不等于处分决定已经作出。
  • 误区二:判了缓刑就能保住公职。故意犯罪即使宣告缓刑,也属于应予开除的情形。
  • 误区三:赶在调查前辞职就能规避。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得辞去公职。
  • 误区四:判无罪就自动官复原职。待遇补发有明确规定,职务职级恢复则需按程序办理。

总体而言,公职人员被关押后的工作处理,遵循“程序上与实体上分开、临时措施与最终处分分开”的思路。具体到个案,仍应以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