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家属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往往是“能不能先把人保出来”。一旦谈到取保候审,“要交多少保证金”常常成为争议焦点:有人以为是办案民警一句话定的,有人觉得可以“讨价还价”,还有人把保证金当成“花钱买自由”。那么,保证金交多少,究竟谁说了算?
一、决定权在办案机关,但不是个人说了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意味着,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不同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保证金数额也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定。
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第一,决定权属于机关,而不是办案人员个人。保证金数额的确定通常需要经过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并制作相应法律文书,不能由某位办案人员随口定一个数。第二,取保候审是“可以”而非“必须”,是否取保、采取何种保证方式,办案机关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二、数额怎么定:法律给出的是考量因素,不是固定价目
保证金数额并非随意确定。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确定数额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 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 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 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
- 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
在具体操作层面,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明确,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照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对其他刑事犯罪,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在相应幅度内确定。可见,数额既有底线,也有与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挂钩的参考尺度,同时还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支付能力——保证金定得过高、当事人无力交纳,反而与取保候审的制度目的相悖。
三、几个常见误解
1. 保证金不是罚款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逃避侦查和审判的担保措施。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期限届满或者案件终结时,保证金应当如数退还。它既不是罚金,也不是“交钱免罪”的对价。
2. 保证人与保证金不能同时并用
法律明确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实践中若出现“既要求找人担保、又要求交钱”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3. 数额高低与案件结果没有直接对应关系
保证金数额主要服务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交得多,不意味着必然从轻处理;交得少,也不代表案件轻微。当事人及家属不宜把保证金数额当作“量刑信号”。
4. 无力交纳并不必然导致羁押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既不能提出保证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也就是说,经济困难本身不是剥夺取保机会的当然理由,符合条件的还可以选择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四、对数额或没收决定有异议,如何救济
如果认为保证金数额明显不当,可以向办案机关说明家庭经济状况、提出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申请,或者通过辩护律师提交书面意见。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此外,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请求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同时需要提醒: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及时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等规定。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被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并视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结语
保证金交多少,既不是家属“讲价”的结果,也不是办案人员“一口价”的产物,而是办案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考量因素,在相应幅度内作出的裁量。当事人及家属理性看待、依法表达意见,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才是妥善处理这一问题的正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