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普法咨询中,经常有人问:低价买房算受贿吗?答案不能一概而论。房屋买卖本身是民事交易,价格有高有低并不当然构成犯罪;但如果买房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卖房人是请托人,且低价与职务便利、谋利事项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就可能触及“交易型受贿”。本文仅作一般性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一、法律依据: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可构成受贿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因此,判断低价买房是否受贿,关键不是“便宜了多少”这一个数字,而是要看:有没有职务便利、有没有为请托人谋利、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优惠与职务行为有关。

二、四个核心认定要件

1. 主体与职务便利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普通购房者即便买到低价房,也不当然涉及受贿。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才可能进入刑事评价范围。

2.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低价购房若与请托事项挂钩,例如在审批、监管、项目推进、案件处理等方面为开发商或卖房人提供帮助,或者承诺帮忙,就可能形成权钱交易。谋利不要求已经实际办成,承诺、默许、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都可能成为认定依据。

3. 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

司法实践通常以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为基准,而不是成本价、内部价或一方主张价。若开发商面向不特定购房者普遍给予同等折扣,或者存在真实合理的团购、促销、内部员工优惠,不能简单认定为受贿。反之,若只有特定国家工作人员享受特殊折扣,且折扣明显偏离正常交易,差额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数额。

4. 主观明知与对价关系

行为人是否明知价格异常、是否知道该优惠源于自己的职务或请托关系,是区分正常交易与受贿的重要方面。若买方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对特殊优惠没有认知,不能仅凭低价推定犯罪;但若以“优惠”为名变相输送利益,即使签订合同、办理过户,也可能被穿透审查。

三、常见误区需要厘清

  • 亲友内部价一定安全吗?不一定。真实亲友关系、无职务影响、同等优惠面向多人,通常更接近正常交易;但若以亲友名义掩盖权钱交易,仍可能被认定。
  • 先低价买房、后办事怎么办?时间顺序不影响实质判断。只要低价与后续或当时的谋利事项形成对价,仍可能构成受贿。
  • 合同有效就代表不构成犯罪吗?不能。民事合同效力与刑事犯罪评价标准不同,刑事上更关注差价、职务便利和谋利关系。
  • 未过户是否就没事?也不一定。若通过代持、实际控制、安排他人购买等方式取得财产性利益,仍可能进入刑事审查。

四、结语:看价格,更要看权力与利益的对价

概括而言,低价买房算受贿吗,要回到交易型受贿的实质: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收受财产性利益。对公职人员而言,购房应保留市场价格、优惠依据、付款凭证等证据,避免接受与职务相关的特殊折扣;对企业而言,也不应以房产折扣、内部价等方式输送利益。是否构成犯罪,最终由司法机关结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