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普法咨询中,常有当事人问:“诈骗罪加重情节有哪些?”需要先说明,刑法条文并没有使用“加重情节”这一严格术语,司法实践通常指影响诈骗罪量刑升档、从严惩处或从重处罚的情节。笔者以律师视角,围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客观梳理,供普法参考。

一、先厘清:诈骗罪量刑看“数额+情节”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量刑升档主要看数额是否达到更高档位,以及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数额升档是最常见的“加重”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因此,涉案金额跨入“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区间,通常会导致法定刑升档。

三、“其他严重情节”有哪些

司法解释明确,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需要强调,这些情节并非孤立适用,通常要与数额标准结合判断。是否认定、如何认定,还要看证据、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

四、电信网络诈骗中的从严情节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相关意见还列举了多处从严惩处情形,例如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组织、指挥诈骗团伙,在境外实施诈骗,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以赈灾、募捐等名义实施诈骗,利用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等。这些情节不必然等同于法定刑升档,但会影响从重处罚和量刑幅度。

五、常见误区

第一,退赃退赔、取得谅解通常是从宽情节,不是“加重情节”。第二,累犯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与诈骗罪特有的数额升档、其他严重情节应区分。第三,诈骗近亲属财物,取得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需追究的,也应与社会上作案区别对待。第四,不能仅凭“多人被骗”“影响恶劣”等笼统表述认定升档,仍要回到在案证据和具体规范。

六、结语

概括而言,诈骗罪常见升档因素包括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电信网络诈骗中还有若干从严惩处情形。具体案件应结合金额、对象、手段、后果和证据综合判断,不宜简单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