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执业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被问:“打刑事官司要不要交诉讼费?如果被告人败诉,是不是他承担?”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要区分刑事案件本身与刑民交叉程序。先给结论: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一般不向当事人收取民事诉讼意义上的“诉讼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常也不收取诉讼费;但如果被害人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按民事案件规则交纳诉讼费,并由败诉方负担等。

一、刑事案件本身通常没有“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主要规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费用交纳。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由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属于国家追诉或自诉救济程序,不以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为启动条件。因此,刑事公诉案件不向被害人、被告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刑事自诉案件也不属于按财产案件或民事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范畴。换句话说,不能把民事案件“原告先垫付诉讼费、败诉方承担”的规则直接套到刑事案件中。

需要区分的是,刑事诉讼中可能产生鉴定费、翻译费、证人出庭相关费用等办案支出,但这些不是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通常由国家财政保障或按法定程序处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是刑罚或涉案财产处置,不是诉讼费。被害人因犯罪遭受损失,也不能以“诉讼费”名义要求被告人承担。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常不另收诉讼费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通常不另行收取诉讼费。也就是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不需要像普通民事案件那样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这不等于“所有费用都由对方承担”:律师费一般遵循“谁委托谁负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明确约定;鉴定等费用也要看具体项目和法院处理。

如果被害人选择在刑事案件之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比如另行起诉主张民事赔偿,那么该案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诉讼费交纳和负担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原告起诉时通常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自负担数额;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调解结案、撤诉等情形,诉讼费还可能减半交纳或按规则处理。

三、谁败诉谁承担?不能简单套用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是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但刑事案件本身没有这一收费结构,所以不存在“刑事被告人败诉就承担诉讼费”的说法。刑事判决中的罚金、民事赔偿判项与诉讼费是不同概念。附带民事诉讼中,若法院就赔偿部分作出判决,诉讼费问题通常按附带民事诉讼规则处理;单独民事诉讼中,才按民事败诉方负担规则处理。

还要注意: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费由委托人承担;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费,也由委托人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由国家提供援助,受援人不承担法律援助律师费,但这不是“诉讼费”。

四、律师提示

  • 先分清程序:是刑事公诉、刑事自诉,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民事诉讼。程序不同,费用规则不同。
  • 不要混淆费用性质:案件受理费、申请费、鉴定费、律师费、罚金、赔偿款不是同一概念。
  • 看法院通知:如收到交费通知,应核对案号、程序类型和收费项目;有疑问可依法向法院咨询或提出异议。
  • 理性维权:被害人主张赔偿,应优先评估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在举证、赔偿范围、费用负担上的差异。

总之,刑事案件的“诉讼费谁承担”不能一句话回答:刑事程序本身通常不收取民事诉讼意义上的诉讼费;附带民事诉讼通常不另收诉讼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按民事规则由败诉方负担等。遇到具体案件,建议结合案由、程序阶段和法院通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