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普法咨询中,经常有人问:既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为什么还会出现“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说法?作为执业律师,需要先说明,这并不是一句可以随意使用的“免罪金牌”,而是我国刑法总则确立的一项出罪规则。理解它,既要看到刑法谦抑的一面,也要看到适用边界的严格性。
一、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定义,同时明确“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但书的意义在于:某些行为形式上可能与刑法分则某一条文相似,但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尚未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不作犯罪处理。
需要强调,“不认为是犯罪”是实体判断,不是简单的同情、调解或赔偿结果。它要求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整体评价,不能只看某一个数额、某一个后果,也不能仅凭认罪态度或谅解书就得出结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必须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审慎判断。
二、与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区别
- 不认为是犯罪:实体上不构成犯罪,性质上不同于“有罪但从宽”。
-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程序性处理,其中有的类型以不构成犯罪为前提,有的则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形,不能一概等同。
- 免予刑事处罚:前提是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依法免予刑罚,仍可能产生有罪评价。
- 行政处罚:不认为是犯罪,不等于没有任何法律后果,部分行为仍可能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三、判断“显著轻微”要看哪些因素
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通常需要综合考察法益侵害程度、行为手段、主观恶性、危害后果、涉案数额、次数、对象、持续时间、是否初犯偶犯、是否退赔退赃、是否取得谅解、是否认罪悔罪以及社会影响等。单一因素通常不足以决定结论。比如,数额较小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实施、针对特殊对象实施的,就不能仅以“金额不大”为由主张出罪。
反过来,也不能因为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个罪名,就忽略但书的适用空间。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往往在于还原行为全貌,审查证据能否证明社会危害性达到刑事可罚程度,并就是否符合但书规定提出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
四、常见误区需要警惕
- 误区一:金额小就一定不犯罪。数额只是判断因素之一,还要看手段、次数、后果和主观方面。
- 误区二:赔钱谅解就一定无罪。赔偿谅解可能影响处理,但不能替代对犯罪构成和社會危害性的判断。
- 误区三:初犯偶犯就一定没事。初犯偶犯是酌定考量因素,不是法定出罪结论。
- 误区四:把但书当作万能辩护。适用但书需要事实和证据支撑,不能脱离案情空泛主张。
五、涉案人员应当如何应对
对涉案人员而言,首先应当如实陈述、配合调查,不伪造证据、不串供、不逃避处理;其次要注意保存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理性评估法律风险;再次,对是否退赔、和解、认罪认罚等事项,应结合案件性质和证据情况依法作出选择,避免把民事赔偿简单等同于刑事出罪。对被害人而言,也可以依法表达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但它不是模糊地带,更不是随意出罪的通道。只有严格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刑事可罚程度,才能准确适用这一规则。对公众而言,了解这一规则有助于避免误读;对涉案人员而言,理性面对、依法应对,才是更稳妥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