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在刑事普法中经常被问到:国家安全案件到底怎么审理?是不是“神秘审判”、没有辩护空间?其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同样要纳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轨道,只是在管辖、保密、辩护权行使等方面有更严格的规则。理解这些规则,有助于当事人和家属理性应对,也有助于公众客观认识此类案件。

一、侦查与管辖:不是“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通常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的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案件从一开始就由层级较高的法院审理,程序要求更严格。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中依法享有相应职权,但同样要遵守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律师在此阶段可以依法介入,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并不是否定辩护权,而是法律对涉及国家秘密案件设置的特殊安排。律师可以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有无羁押必要性等问题提出书面意见。

二、不公开审理:保密不等于没有辩护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也可能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核心目的,是防止国家秘密在庭审中泄露。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仍然一律公开;第二,不公开审理不等于当事人没有辩护权,也不等于律师不能发表意见。

在庭审中,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质证方式会受到保密要求限制。律师需要在保密规范内阅卷、会见、准备辩护意见,对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提出质疑。实践中,辩护重点往往集中在行为性质、主观故意、证据链条、法律适用以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裁判文书如果涉及国家秘密,通常不上网公开,这也是公众感觉此类案件信息较少的原因之一。

三、辩护权如何行使:有边界,也有空间

从律师执业角度看,办理此类案件要处理好“依法辩护”与“保守秘密”的关系。一方面,律师可以依法会见、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法律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对办案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案件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违规披露、炒作或通过媒体渲染案情。

当事人和家属也应注意:不要轻信所谓“内部关系”“包打听”,不要通过非正规渠道打探案情,更不要串供、毁灭证据或转移涉案财物。这些行为本身可能带来新的法律风险。家属可以重点了解涉嫌罪名、办案机关、羁押地点、是否已通知家属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委托律师依法介入。

四、客观看待:程序正义同样适用于国家安全案件

国家安全案件事关重大公共利益,依法从严惩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是法律要求;同时,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程序正当等原则同样适用。不公开审理是保密需要,不是程序黑洞;辩护权受限是特殊安排,不是完全剥夺。对当事人而言,如实说明情况、依法行使权利、通过律师提出专业意见,才是理性选择。对公众而言,理解此类案件的特殊程序,也有助于形成对国家安全法治的客观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