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是常见的强制措施之一。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申请取保候审时会遇到一个问题: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能同时用吗?作为执业律师,笔者经常被问到这个问题。今天就来详细讲讲。

一、法律明确规定:二者选其一,不能同时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注意这里的“或者”二字,意味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是两种并列的担保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能同时要求。

2022年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这一规定彻底堵死了同时适用的可能。

二、为什么不能同时适用?

立法之所以这样设计,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 比例原则: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尽量减少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果同时要求保证人和保证金,相当于双重担保,加重了被取保候审人的负担,有违比例原则。
  • 避免权力滥用:如果允许同时适用,可能导致办案机关随意加码,甚至变相创收,损害司法公正。
  • 法律明确性:法律用“或者”明确了选择关系,办案机关没有裁量空间。

三、实践中常见的误区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仍有当事人反映被要求“既要提供保证人,又要交纳保证金”。这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对法律理解错误

个别办案人员可能对法律规定不熟悉,误以为可以同时要求。此时,当事人或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提出异议,要求其出示法律依据。

2. 混淆了不同性质的保证金

有时办案机关要求交纳的“保证金”并非取保候审保证金,而是其他性质的款项,比如退赃退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预付款等。这些与取保候审保证金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当事人需要仔细辨别。

3. 变相限制取保

极少数情况下,办案机关可能通过同时要求两种担保方式,变相提高取保门槛,迫使当事人放弃取保。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四、遇到同时要求怎么办?

如果遇到办案机关同时要求保证人和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依法提出异议:向办案人员明确指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其纠正。
  • 申请复议或申诉:如果办案机关坚持违法要求,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 委托律师介入:专业律师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会见沟通等方式,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已经同时提供了保证人和保证金,对于多交的保证金,有权要求退还。

五、选择保证人还是保证金?

既然二者只能选其一,那么选择哪种更有利?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 保证人保证:适合有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且保证人愿意履行监督义务的情况。优点是无需交纳现金,减轻经济负担。但保证人需要承担法律义务,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可能被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 保证金保证:适合无法提供合适保证人,或愿意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优点是操作简便,但需要一笔资金。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金可能被没收。

当事人可以与律师沟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案件情况、保证人条件等综合选择。

六、结语

总结来说,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不能同时适用,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办案机关要求同时提供两种担保的,属于程序违法。作为当事人,了解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依法应对取保候审中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