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咨询中,一个被反复问到的问题是:如果口供是靠刑讯逼供得来的,这份证据还算数吗?从法律上讲,答案是清晰的——原则上无效,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从法律条文落到具体个案,中间还有一段需要靠线索、程序和辩护工作去走的路。

一、法律的态度:对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实行绝对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误解的地方需要说明:对刑讯逼供取得的言词证据,法律采取的是绝对排除立场。一旦确认存在刑讯逼供,该供述必须排除,不存在情节轻微可以补正的空间,也不存在影响不大可以采信的裁量余地。这一点与书证、物证的排除规则有本质区别。

二、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实践中,被认定属于非法方法的情形并不限于明显的殴打。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常见情形包括:

  • 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变相肉刑,使人在难以忍受的痛苦下违背意愿供述;
  •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取得的供述;
  • 威胁、引诱、欺骗,且达到与刑讯逼供相当的程度,迫使当事人违背意愿作出供述。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带有诱导性的讯问都属于非法方法。判断的核心标准是:是否使当事人处于违背意愿的状态下作出供述。

三、排除程序是怎么启动和运行的

非法证据排除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提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并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这里涉及一个关键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当事人一方只需提供线索或材料,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责任在控方。也就是说,一旦当事人提出合理线索,检察机关需要拿出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入所体检记录、提讯登记等证据,证明取证过程合法。无法证明的,相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庭审中,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启动调查程序;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四、实务中真正的难点在哪里

作为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必须客观地说:申请排除不难,获得支持并不容易。难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线索的固定。当事人身上是否有伤痕、入所体检表如何记载、同监室人员是否知情、提讯时间是否连续超过合理限度,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申请能否被认真对待。

第二是录音录像的完整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像应当完整、不间断。录像缺失、中断、只有图像没有声音,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第三是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讯问笔录缺少签名、时间地点记载有误等形式瑕疵,法律允许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而刑讯逼供属于实质性违法,不能通过补正治愈。实务中二者的界限,常是控辩双方交锋的核心。

五、实物证据的处理路径有所不同

如果通过刑讯逼供获得了口供,再根据口供找到物证、书证,这些实物证据是否一并排除?我国法律对实物证据采取的是相对宽松的规则: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与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不同,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

六、给当事人和家属的几点务实建议

  • 尽早委托辩护律师介入,尤其是在第一次讯问之后、审查逮捕之前的阶段,这是固定线索的关键窗口期;
  • 如实向律师陈述被讯问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具体行为,不要夸大,也不要隐瞒,虚假陈述反而会削弱申请的可信度;
  • 注意保留体检记录、就医凭证、通信记录等客观材料,必要时申请调取看守所入所体检表和讯问录音录像;
  • 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线索和依据,避免仅作口头主张。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非法证据排除只是辩护工作的一部分。即使某份供述被排除,案件是否成立仍取决于其他证据是否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对当事人而言,理性评估案件整体证据状况,比单独纠结于一份口供更为重要。

法律对刑讯逼供的态度是明确的否定,这不仅是对个案公正的保障,也是对每一个人权利的底线守护。而这条底线的落实,既依赖于制度的运行,也依赖于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认真、专业、克制地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