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放贷?
非法放贷,通常指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民间借贷都构成非法放贷。亲友之间、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的偶发性借贷,一般不在此列。刑事法律关注的,是那些具有经营性质、面向社会公众、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的放贷活动。
非法放贷入刑的法律依据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的刑事规制标准。根据《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常性”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认定
《意见》明确,“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这里的“社会不特定对象”一般是指不特定多数人,不包括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
非法放贷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意见》以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作为认定标准。具体而言,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
-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
-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此外,如果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同时具有“曾因非法放贷受过行政处罚”“以欺骗、胁迫等手段要求借款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规定数额、数量4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例如,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8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累计在320万元以上,或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00人以上,即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
非法放贷可能引发的其他犯罪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非法放贷行为本身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在放贷过程中,还伴随以暴力、威胁手段催收债务,或者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则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法数罪并罚。此外,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
合法借贷与非法放贷的界限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放贷,核心在于是否“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定上限(目前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普通民众在参与民间借贷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碰刑事红线;如遇疑似非法放贷行为,可向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
本文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认定,应以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