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刑事诉讼在审查起诉环节终止,当事人不再被交付法院审判。但对当事人来说,事情往往没有到此为止:单位会不会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许多人最现实的担忧。本文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梳理其中的规则与边界。
一、先分清“不起诉”的几种类型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并非单一概念,常见的有四类:一是法定不起诉,即依法不构成犯罪或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是酌定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经补充侦查仍达不到起诉条件;四是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同类型的法律后果不同,但对“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问题的回答,方向是一致的。
二、核心规则:不起诉不等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明确所指。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将其解释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等情形。可见,其落脚点是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同时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起诉决定由检察机关作出,案件未经审判,因此不能等同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相关复函中也持此立场: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换言之,仅凭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单位直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存在被认定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三、单位并非完全没有处理空间
需要客观指出的是,不起诉只解决刑事层面的问题,并不当然豁免劳动法层面的责任。单位仍可能在以下路径内依法处理:
- 依规章制度处理。若员工的行为本身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例如收受回扣、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营私舞弊等,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并已向员工公示告知,且有充分证据。
- 依岗位资质与合同约定处理。金融、教育、医疗、安保等特定行业存在从业限制或资质要求,若员工因相关行为被行政处罚或丧失从业资格,可能构成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按法定程序处理。
- 依检察意见处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以提出检察意见,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单位可据此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 羁押期间出勤问题的处理要慎重。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未出勤,一般不宜简单认定为旷工,宜结合具体情况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事宜。
四、给双方的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不起诉决定书是重要凭证,应妥善保存;若单位仅以“被不起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法定途径主张权利。同时也应正视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的纪律责任,刑事上不起诉,不代表纪律上必然免责。
对用人单位而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证据支撑,不能以“涉嫌犯罪”“曾被羁押”替代法定条件。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才是防范争议的根本。
归根结底,不起诉与开除之间并非等号,也不是完全没有交集。分清刑事责任与用工管理的边界,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