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涉案后,审讯如何进行,是刑事司法中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程序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设置了特殊讯问规则,目的是保障其诉讼权利,确保讯问过程合法、真实、有效。本文从法律依据、程序要求、权利保障和证据审查等方面作客观普法说明。

一、法律依据:讯问聋哑人必须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这里的“聋、哑”包括又聋又哑以及聋或哑的情形。法律设置这一特殊程序,是因为聋哑人存在沟通障碍,若仅以普通问答方式进行讯问,可能无法准确表达意思,也难以保证笔录真实完整。

需要说明的是,通晓手语的人可以是手语翻译人员,也可以是其他能够准确传递双方意思的人员。其作用是协助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实现有效沟通,而不是代替犯罪嫌疑人回答或者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

二、讯问程序中的具体要求

1. 保障沟通准确

讯问前,办案机关应当确认参与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手语沟通能力。讯问中,提问和回答应当通过通晓手语的人如实转达,避免使用模糊、诱导或者无法准确表达的方式。对于涉及关键事实的内容,应当反复核对,确保记录与犯罪嫌疑人真实意思一致。

2. 如实制作笔录

讯问笔录应当记明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情况,并由讯问人员、记录人员、翻译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内容应当完整反映讯问过程,不能只记录有罪供述而遗漏无罪、罪轻的辩解。

3. 严禁非法讯问

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聋哑,讯问都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对聋哑犯罪嫌疑人,更应防止利用其沟通不便而施加不当压力。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三、权利告知与辩护保障

聋哑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知情权、辩解权、申请回避权、获得法律援助等诉讼权利。办案机关应当以能够理解的方式告知其涉嫌的罪名、享有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人员提供辩护。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或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如实记录并依法处理。

四、证据审查与常见误区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司法机关应当重点审查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是否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笔录是否记明该情况、翻译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供述是否自愿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仅因犯罪嫌疑人聋哑就降低证明标准,也不能因沟通困难而忽视对其有利的证据。

实践中需要避免的误区包括:以书面问答代替法定讯问程序;让不具备手语能力的人员临时充任翻译;笔录未记明翻译人员参与情况;未保障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的权利等。这些做法可能影响供述的真实性和程序合法性。

五、结语

聋哑人涉案后的审讯,核心在于通过特殊程序消除沟通障碍,保障其如实表达和获得辩护的权利。依法讯问、如实记录、强化监督,既是刑事程序的底线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社会公众客观认识特殊群体的刑事诉讼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