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迅猛发展,加密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已从极客圈层的数字玩具演变为全球资本流动的重要载体。然而,技术的匿名性与去中心化特性,也使其成为跨境犯罪活动的温床。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办理的跨境加密货币犯罪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涉案金额动辄数亿甚至数十亿元。作为长期专注于经济犯罪与网络犯罪辩护的刑辩律师,盛沃刑事团队在此结合实务经验,系统梳理跨境加密货币犯罪的常见类型、法律定性、侦查难点与有效辩护路径,以期为涉案人员、企业及法律从业者提供专业参考。
一、跨境加密货币犯罪的典型样态
跨境加密货币犯罪并非一个独立的刑法罪名,而是对利用加密货币作为工具或对象实施的、具有跨国(境)因素的犯罪行为的统称。结合司法实践,其典型样态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类:
(一)利用加密货币进行跨境洗钱
犯罪分子将上游犯罪(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毒品犯罪)所得的法币,通过场外交易(OTC)、混币器(Tornado Cash等)、去中心化交易所(DEX)或跨境“搬砖”等方式,兑换为加密货币并转移至境外钱包,再通过境外合规或非合规渠道兑换回法币,从而实现资金清洗。此类行为通常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利用加密货币支付渠道实施跨境网络犯罪
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勒索软件攻击等犯罪中,加密货币已成为主要的支付结算工具。例如,勒索病毒团伙要求受害者以比特币支付赎金;跨境赌博平台使用USDT作为投注与提现的媒介。此类案件中,提供加密货币兑换、支付结算服务的人员,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或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三)以“投资”“挖矿”为名的跨境非法集资与传销
部分不法分子在境外注册空壳公司,发行所谓的“空气币”“挖矿算力份额”,通过境内社群进行推广,吸引公众投资。其资金归集与利润分配均依赖加密货币跨境流动。此类行为可能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利用加密货币走私、买卖违禁品
暗网(Dark Web)交易中,加密货币是唯一通用的支付手段。从毒品、枪支到公民个人信息、假证件,均可通过加密货币完成跨境交易。此类案件往往同时触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等多个罪名。
二、跨境加密货币犯罪的刑事法律定性要点
由于加密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境便捷”等特殊属性,其法律定性在实务中常存在争议。盛沃刑事律师认为,办理此类案件必须把握以下三个核心维度:
(一)加密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但这并不意味着加密货币不是“财物”。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比特币等主流加密货币具有客观经济价值、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财产”。因此,盗窃、诈骗加密货币的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诈骗罪。
(二)跨境行为的“境内”连接点判断
跨境加密货币犯罪的核心难点在于管辖权认定。根据《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原则,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司法机关即有管辖权。实务中,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所在地、资金流入流出账户所在地、被告人经常居住地等均可作为连接点。例如,即使被告人身处境外,但其通过境内OTC平台将诈骗赃款兑换为USDT并转移,该兑换行为即发生在境内,我国司法机关有权管辖。
(三)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
在帮信罪、洗钱罪等罪名中,“明知”是构成要件要素。由于加密货币交易的匿名性,直接证明行为人“明知”上游犯罪极为困难。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推定的方式,即根据行为人是否收取异常高额手续费、是否频繁更换钱包地址、是否使用境外通讯工具规避监管、是否故意拆分交易等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明知。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此类推定是否具有合理排他性。
三、跨境加密货币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与司法应对
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普遍面临取证难、追踪难、协作难三大挑战。了解侦查方的痛点,有助于辩护律师精准寻找突破口。
(一)区块链地址的匿名性与追踪技术
虽然区块链交易记录公开可查,但地址与真实身份的对应关系难以直接获取。侦查机关通常依赖链上分析工具(如Chainalysis、Elliptic)和交易所KYC(Know Your Customer)数据来锁定嫌疑人。若嫌疑人使用混币器或隐私币(如Monero),追踪难度将呈指数级上升。
(二)跨境司法协作的时差与壁垒
我国与美国、欧洲、东南亚多国在加密货币监管政策上存在较大差异,且部分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司法协助机制。实务中,公安机关往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红色通报、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国际联合行动”等方式开展协作。但周期长、不确定性大,导致许多案件在证据尚未完备时即已采取强制措施,为辩方提供了程序性辩护空间。
(三)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固定
加密货币犯罪的核心证据是电子数据,包括钱包私钥、助记词、交易哈希、聊天记录、服务器日志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电子数据的提取、扣押、检查、鉴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任何环节的瑕疵,例如未使用只读设备、未计算哈希值、无见证人签字等,均可能导致相关证据被排除。
四、盛沃刑事律师的辩护策略与实务建议
面对跨境加密货币犯罪指控,当事人及家属往往陷入技术恐惧与法律焦虑。盛沃刑事团队结合成功案例,提出以下辩护思路与风险防范建议:
(一)程序之辩:严审管辖与取证合法性
首先,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若犯罪行为地、结果地均不在我国境内,且被告人并非我国公民,应坚决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逐项审查电子数据的取证合法性,重点关注钱包私钥是否通过非法搜查获取、境外服务器数据是否通过正式司法协助调取、原始介质是否被封存完好。若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二)实体之辩:解构“明知”与“共谋”
在帮信罪与洗钱罪案件中,辩点集中于“主观明知”。辩护律师应收集证据证明当事人仅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器托管等中立帮助行为,对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不知情;或虽有一定认知,但未达到“明知”的证明标准。对于指控为诈骗罪共犯的案件,应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与上游犯罪人员存在通谋,是否参与利润分成,是否对诈骗话术有实质性参与。
(三)定性之辩: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对于单纯的加密货币兑换商,若其仅提供法币与加密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未参与上游犯罪,且未达到“明知”标准,可能不构成犯罪。对于参与“搬砖”套利的行为,应区分其是正常的套利交易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此外,若当事人仅提供技术支持,应争取认定为帮信罪而非诈骗罪共犯,因后者的法定刑远重于前者。
(四)量刑之辩:争取从犯、自首、退赃与认罪认罚
在共同犯罪中,应积极论证当事人的次要或辅助地位,争取从犯认定。同时,关注当事人是否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在跨境案件中,若能协助司法机关追缴涉案加密货币,往往能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五、风险防范:给加密货币从业者与普通用户的合规建议
在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盛沃刑事律师建议加密货币相关从业者与用户务必提高刑事风险防范意识:
- 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代币发行(ICO/ITO)与传销性质的“挖矿”项目。此类活动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更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
- 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在进行OTC交易时,务必核实对方身份与资金来源,避免成为洗钱链条中的一环。若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应提高警惕。
- 切勿出借或出售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加密货币钱包。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与沟通凭证。一旦遭遇调查,这些材料是证明自身“不明知”的关键证据。
- 如涉及跨境业务,应提前咨询专业刑事律师进行合规审查。特别是涉及资金出入境、跨境支付结算的业务,务必确保模式合法。
结语
跨境加密货币犯罪是数字经济时代刑事司法面临的全新挑战,其法律适用与证据规则仍在不断演进之中。对于涉案人员而言,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即开展有效辩护,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盛沃刑事律师团队将持续关注该领域的最新司法动态与典型案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若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进行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