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罪共同犯罪案件中,从犯的辩护空间往往比主犯更大,但前提是律师必须通过会见精准掌握案件事实。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因在侦查阶段未能清晰表达自身角色、参与程度或主观认知,导致后续辩护被动。本文站在律师视角,结合办案经验,系统梳理诈骗罪从犯辩护的核心要点,并重点分析会见时应当核实的五类关键事实。

一、从犯辩护的底层逻辑:责任与刑罚的‘降维’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的本质在于,从犯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低于主犯。因此,辩护律师的首要任务,是通过证据和事实将当事人‘锚定’在从犯位置上,避免被错误认定为主犯。而会见,正是获取第一手事实、构建辩护基石的起点。

二、会见前准备:带着问题去,而不是带着笔录回

会见不是简单的‘问话’,而是一场有策略的信息采集。律师应在会见前充分阅卷(如已到审查起诉阶段)或至少了解初步案情,列出针对性的问题清单。对于诈骗罪从犯,会见核心目标包括:(1)核实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具体分工;(2)确认其对诈骗整体行为的认知程度;(3)挖掘可能存在的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4)评估其口供与在案其他证据的矛盾点。只有带着明确目标,会见才能产出有效辩护素材。

三、会见时重点核实的五大关键事实

(一)参与时间与起始节点

从犯的‘次要作用’首先体现在参与时间上。律师需精确询问:何时加入?加入时诈骗活动是否已经处于成熟运转阶段?是否参与了前期的策划或筹备?例如,如果当事人是在诈骗话术已经成型、被害人名单已经建立后才被招募为‘话务员’,则其主观恶性明显低于组织者。同时,要核实其是否中途退出,退出后的行为是否切断了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

(二)具体行为内容与作用大小

这是区分主从犯的核心。律师应逐项询问当事人:(1)具体执行了哪些行为?是拨打电话、发送信息、提供账户、取现转账,还是仅从事辅助性事务如打扫卫生、端茶倒水?(2)其行为对诈骗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多大作用?是否直接导致了被害人处分财产?(3)其工作量、业绩量如何?是否属于‘底薪+提成’模式中的底层执行者?例如,仅提供银行卡但未参与分赃的‘卡农’,通常被认定为帮助犯,其责任应远轻于直接实施诈骗话术的人员。

(三)主观认知程度与犯意联络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故意。对于从犯,律师需核实:(1)当事人是否明知整个诈骗模式?还是仅知道自己在‘做业务’而不知其违法性?(2)其对诈骗金额、被害人数量、组织架构等是否知情?(3)是否被主犯蒙蔽或胁迫?例如,部分刚入职的员工可能误以为公司从事的是合法推销,对‘话术’中的虚假内容并不明知。此时,律师应重点收集能证明其‘主观不明知’的细节,如培训材料是否强调‘合法性’、其本人是否曾对客户提出质疑等。

(四)获利情况与赃款去向

获利多少是衡量‘次要作用’的重要客观指标。律师应询问:(1)当事人实际获得多少报酬?是固定工资还是按比例提成?(2)与主犯相比,其获利是否显著较低?(3)赃款是否已退赔?退赔比例如何?如果当事人仅领取少量固定报酬,且未参与分赃,则其从犯地位更为稳固。同时,退赃退赔是法定从宽情节,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即积极退赔,以争取取保候审或后续从轻处罚。

(五)是否存在被胁迫或诱骗情形

部分从犯系因求职被骗入犯罪团伙,或受主犯威胁而参与。律师需核实:(1)当事人入职时是否被扣押证件、限制人身自由?(2)是否曾表示退出但遭恐吓?(3)其参与是否出于生活所迫或重大误解?若存在胁迫情形,可能构成《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胁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使不构成胁从犯,该情节也可作为酌情从宽的理由。

四、从会见记录到辩护策略的转化

会见结束后,律师应尽快形成书面会见笔录,并同步整理辩护要点。重点评估:(1)当事人所述是否与在案证据吻合,是否存在矛盾;(2)若存在矛盾,是记忆偏差还是故意隐瞒?必要时可申请二次会见核实;(3)基于会见信息,初步判断从犯认定可能性,并制定下一步取证计划,如申请调取通话记录、工资流水、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结合会见内容,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争取在起诉书中即明确‘从犯’认定,从而在审判阶段占据主动。

五、结语

诈骗罪从犯辩护是一项精细工作,会见是其中最关键的一环。律师只有通过专业、细致、有策略的会见,才能挖掘出足以改变案件走向的事实。对于当事人而言,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并如实、全面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记住: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从犯认定的突破口,每一次会见都可能是自由与刑罚的分水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