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或家属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托了关系,找了熟人,为涉案亲友说情打招呼,这会不会构成犯罪?”尤其是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手握资源或人脉广泛的人,更担心自己出于“好心”的帮忙,反而把自己送进监狱。今天,作为执业律师,我将从刑事法律的专业视角,为您深度解析“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说情”的法律定性,帮助您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影响力说情的基本概念与常见场景
所谓“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说情”,通常指行为人利用自己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之间的亲密关系、信任关系或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通过打招呼、请托、游说等方式,试图影响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为涉案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减轻罪责。常见场景包括:
- 在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托人向办案人员“通融”“关照”;
- 在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中,请托主管人员“高抬贵手”;
- 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资质审批等事项中,利用影响力干预正常程序。
这些行为看似是“人情往来”,但在法律上可能触碰红线,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二、核心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如果行为人不仅说情,还收受或索取了请托人的财物,则可能直接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的主体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而是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具体构成要件包括:
- 主体特殊: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 行为方式: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利用离职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数额要求: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一般以三万元为起点,但各地可能有差异)。
例如,某领导的情妇收受他人财物后,向领导说情干预案件,领导据此作出有利于请托人的决定,则情妇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领导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或滥用职权罪。
三、可能构成的其他罪名
即使没有收受财物,单纯的“说情”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尤其是当说情行为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交织时。
1. 受贿罪共犯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与说情者共谋,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即使财物由说情者收受,双方也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此时,说情者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因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同样承担刑事责任。
2. 介绍贿赂罪
如果行为人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即在请托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传递贿赂财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介绍贿赂罪”。该罪不要求行为人本人收受财物,但要求其主观上明知是贿赂而予以介绍。
3. 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如果公职人员因为“说情”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或违法处理公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则公职人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等。而说情者若教唆、帮助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也可能成为共犯。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不正当利益”
并非所有“说情”都构成犯罪。法律制裁的核心在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请托事项本身合法,说情者只是催促公职人员依法、公正、及时处理,或者仅陈述事实、表达关切,没有施加不正当压力,也没有谋取额外利益,通常不构成犯罪,可能仅涉及违纪或道德问题。例如,律师在代理案件中,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进行正常沟通,属于正当行使辩护权,不构成“说情”。
但若请托事项违反法律、政策或程序,如要求违规减刑、假释、不予立案、撤销案件、降低处罚幅度等,则属于“不正当利益”,一旦说情行为与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结合,并造成实际影响或收受财物,就可能入罪。
五、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
作为执业律师,我常提醒当事人:中国是法治国家,任何试图通过“关系”干预司法的行为,不仅可能害了亲友,更会让自己身陷囹圄。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 切勿收受财物:即使您有影响力,也千万不要收取请托人的任何好处,否则极易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谨慎“打招呼”:即使是免费说情,也要评估请托事项是否正当,若涉及违法利益,应立即拒绝;
- 选择合法途径:若亲友涉案,应建议其聘请专业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而非寄希望于“关系”;
- 及时咨询律师:如果您已经实施了类似行为,或收到相关调查通知,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切勿自行处理或销毁证据。
六、结语
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说情,看似是“人情”小事,实则可能演变为刑事大案。法律对利用影响力干预司法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还是离职领导,只要触碰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作为律师,我们呼吁社会公众树立法治信仰,尊重司法独立,让每一件案件都依法公正处理。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正面临此类困惑,请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合法方式应对,切勿因一时“义气”或“侥幸”而铸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