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石。然而,当证据的取得方式涉嫌刑讯逼供时,其合法性就面临严峻挑战。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问: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绝对排除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涉及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三个维度,为您深入剖析这一刑事普法核心问题。
一、法律依据:非法证据排除的“绝对”与“相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从这一条文看,对于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言词证据(如口供),法律采取了绝对排除的立场,即无论该口供是否真实、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司法公正的底线守护。
然而,对于由刑讯逼供间接获取的“毒树之果”(如通过逼供得知的赃物藏匿地点),法律并未采取绝对排除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于物证、书证,如果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才予以排除。这意味着,实物证据的排除是相对的、裁量性的,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利益衡量。
二、核心概念:什么是“刑讯逼供”与“等非法方法”
要理解排除规则,必须明确“刑讯逼供”的内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行为。具体包括:
- 肉刑:如殴打、电击、冻饿、晒烤等直接造成身体伤害的方法;
- 变相肉刑:如长时间保持特定姿势、车轮战式审讯、剥夺睡眠等造成精神折磨的方法;
- 威胁与引诱:虽非典型刑讯,但若以严重损害本人或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或作出无法兑现的承诺,同样可能被认定为“等非法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等非法方法”的认定标准,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使用药物等情形纳入其中,体现了打击非法取证、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
三、实践中的审查程序:如何启动排除申请
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若认为存在刑讯逼供,可以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这一程序被称为“排非程序”。申请方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如:
- 入所体检记录显示有外伤;
- 同步录音录像缺失或存在剪辑;
- 审讯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
- 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一旦启动排非程序,举证责任将转移至控方。检察机关必须提供原始讯问笔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体检记录等证据,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如果控方无法证明,或者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则该供述将被依法排除。这一制度设计,有效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难点
尽管法律条文清晰,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例如:“重复性供述”是否绝对排除?如果侦查人员第一次审讯时实施了刑讯逼供,但后续换人审讯,嫌疑人自愿供述,该供述能否作为证据?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首次供述系非法取得,后续供述原则上也应当排除,除非控方能够证明审讯主体、环境均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嫌疑人明确知晓其诉讼权利。这一规则被称为“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旨在防止侦查机关以“换人再审”的方式规避排除。
另一个难点是刑讯逼供的证明标准问题。实践中,很多刑讯行为发生在封闭的审讯室内,缺乏第三方见证,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为此,最高法明确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只要控方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相关供述就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实际上降低了当事人的证明门槛,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
此外,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也是实践中的焦点。如果审讯过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被剪辑,法院通常会认定取证程序不合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要求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于其他案件,虽然未作强制要求,但若控方无法提供,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五、刑讯逼供的后果:不仅限于证据排除
除了证据排除,刑讯逼供行为本身还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刑讯逼供不仅是程序违法问题,更是刑事犯罪。
同时,对于因刑讯逼供导致的有罪判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国家赔偿途径获得救济。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的纠正,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均与刑讯逼供密切相关。这些案例警示我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防止冤错案的“防火墙”。
六、对当事人及家属的建议
如果您或您的亲属正在经历刑事诉讼,且怀疑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请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 保留身体伤痕证据:及时拍照、就医并保留病历,入所时主动要求体检并如实记录伤情;
- 关注审讯过程:注意讯问时间、地点、人员是否合法,要求查看同步录音录像;
- 及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 书面提出排非申请:在庭审前或庭审中,依法向法院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的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线索。
需要强调的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绝对排除吗?对于口供而言,答案是肯定的——绝对排除,没有任何例外。但对于实物证据,则需视情况而定。理解这一规则,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石,它不仅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更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取得的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立场,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虽然实践中仍存在挑战,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了解这一规则不仅有助于防范自身权益受损,更能增强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记住,法律面前,人权不可侵犯,程序正义不容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