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与之相关的帮助行为也呈现出产业化、链条化的趋势。为有效打击此类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那么,帮信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这不仅是刑法理论的重要课题,更是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罪名的关键。本文将从立法背景、规范目的、法益保护及实务适用等角度,结合律师办案经验,进行客观、深入的解析。
一、帮信罪的立法背景与规范沿革
帮信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其设立并非偶然,而是应对信息网络犯罪严峻形势的必然选择。在帮信罪入刑之前,对于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依据共同犯罪理论,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然而,随着网络犯罪分工的细化,帮助行为往往与正犯之间缺乏明确的犯意联络,且帮助者常常对正犯的具体犯罪内容并不明知,导致共犯认定困难。同时,网络犯罪跨地域、跨时空的特性,使得正犯往往难以抓获,而帮助者却易于锁定,若坚持共犯从属性原则,则可能导致对帮助行为无法追责的困境。
为此,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帮信罪,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独立入罪。这一立法举措标志着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规制从“共犯模式”转向“独立罪名模式”,体现了刑事立法对网络空间治理的积极回应。
二、帮信罪的立法目的:多维度解读
(一)核心目的:切断网络犯罪的利益链条
帮信罪的立法初衷,在于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的蔓延。这些犯罪往往依赖于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才能完成。例如,电信诈骗团伙需要大量银行卡、对公账户用于收款和转移赃款,需要伪基站、GOIP设备等通讯技术支持;网络赌博平台需要服务器托管、支付通道等。通过将这些帮助行为独立入罪,刑法得以在正犯尚未抓获或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先行对帮助者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瓦解网络犯罪的组织结构,切断其利益链条。
(二)规范目的:弥补共犯理论的适用不足
传统共犯理论要求帮助犯与正犯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且通常要求正犯的行为构成犯罪。然而,在网络犯罪中,帮助者与正犯往往素不相识,仅通过网络联络,甚至通过自动化程序完成交易,主观上对正犯的具体犯罪行为可能仅具有概括的明知,甚至持放任态度。若严格适用共犯理论,则难以对这类“中立帮助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帮信罪的设立,将帮助行为独立评价为犯罪行为,降低了入罪门槛,体现了“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实现对网络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三)法益保护: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与公民财产权益
从法益保护的角度看,帮信罪所保护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该罪维护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即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信息网络运行、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规范管理所形成的稳定状态。另一方面,帮信罪也间接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等个人法益,因为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往往是侵犯公民财产权等犯罪的“帮凶”。例如,出售银行卡给诈骗团伙,最终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该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也助长了诈骗犯罪,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帮信罪的立法目的包含了对网络空间秩序与公民个人权益的双重保护。
三、帮信罪司法适用中的关键问题与立法目的的体现
(一)“明知”的认定:从“确知”到“应当知道”
帮信罪的主观要件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明知”是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其中,“应当知道”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正犯的关系、交易方式、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行为人以明显异常的高价出售银行卡,或多次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且对方频繁进行非正常资金操作,则可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被用于犯罪。这一推定规则体现了立法者对帮助行为“放任”心态的否定评价,旨在遏制实践中大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灰色帮助行为。
(二)“情节严重”的界定:量化标准与实质判断
帮信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司法解释列举了多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等。这些量化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但同时也需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实质判断。例如,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诈骗,但支付结算金额虽未达到二十万元,却导致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则仍可能认定为“情节严重”。这种量化与实质相结合的判断方式,体现了立法目的中“惩处严重帮助行为”的侧重,避免打击面过宽。
(三)与上游犯罪的关系:从共犯到独立罪名的转变
帮信罪设立后,其与上游犯罪(如诈骗罪)的共犯关系如何界定,一直是实务难题。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帮助者与正犯存在通谋,且明知具体犯罪内容,则可能以共犯论处,适用更重的刑罚。反之,如果仅具有概括的明知,则适用帮信罪。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从严打击”与“罪责刑相适应”之间的平衡,即对于主观恶性深、参与程度高的帮助行为,应按照上游犯罪的共犯处理,以实现罚当其罪。
四、帮信罪立法目的的反思与展望
(一)防止“口袋化”倾向
帮信罪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打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有被滥用的风险,尤其是对“明知”的推定和“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可能使一些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如出售自己银行卡但未获利或获利极少)被入罪。这偏离了立法目的中的“惩处严重帮助行为”的初衷。因此,在司法适用中,应严格把握入罪条件,注重实质判断,避免将帮信罪作为“口袋罪”使用。
(二)与民事、行政责任的衔接
帮信罪的立法目的并非将所有帮助行为一律入罪,而是将“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对于情节较轻的行为,应通过民事侵权责任、行政处罚(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的罚款、拘留等)等方式予以规制。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注重区分刑事违法与一般违法的界限,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出罪或轻罪处理。
(三)未来立法完善方向
随着网络技术的迭代更新,新型帮助行为不断涌现,如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施帮助。帮信罪的立法目的要求其能够适应技术发展,因此,未来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知”的认定标准,完善“情节严重”的量化指标,并考虑增设单位犯罪、提高法定刑等,以更有效地实现立法目的。
五、结语
帮信罪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独立规制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切断犯罪链条,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并间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一罪名的设立,体现了刑事立法对网络空间治理的积极回应,也反映了从“共犯模式”到“独立罪名模式”的转型。然而,立法目的的实现需要司法实践的精准适用,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防止打击扩大化。作为律师,我们应当深刻理解帮信罪的立法本意,在个案中准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网络空间的清朗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