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适用率显著上升,已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的第三大罪名。对于涉嫌帮信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除了关注是否构成犯罪、如何争取缓刑等问题外,违法所得的认定往往是决定量刑轻重乃至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那么,帮信罪中的违法所得究竟如何认定?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实务认定标准以及律师辩护角度,为您进行系统梳理与深度解析。

一、帮信罪中违法所得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违法所得”是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罚金刑数额的确定依据。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因此,违法所得数额直接关系到是否达到入罪门槛,以及量刑档次的划分

二、违法所得认定的核心标准

在司法实务中,违法所得通常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全部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转账、实物、虚拟财产等。具体到帮信罪,认定违法所得需把握以下要点:

(一)违法所得的来源必须与帮信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

并非行为人账户内的所有资金都属于违法所得。例如,行为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期间账户内流入的资金,如果能够证明部分资金系合法收入(如工资、借款等),则该部分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资金来源是否与网络犯罪相关”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二)违法所得包括行为人实际获得的“报酬”和“收益”

帮信罪中的违法所得,既包括行为人从上游犯罪中获取的“提成”“好处费”“佣金”等直接收益,也包括通过提供帮助行为间接获得的财产性利益。例如,行为人出租银行卡后收取的租金、出售银行卡获得的价款、为他人“跑分”赚取的手续费等,均属于违法所得。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尚未实际收到报酬,而只是约定有报酬,则尚未实际取得的部分通常不作为违法所得认定,但可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三)违法所得与涉案资金的区别

在帮信罪案件中,经常出现行为人银行卡流水高达数百万元,但实际获利仅几千元的情况。此时,违法所得并不等于涉案资金流水总额。涉案资金是指通过行为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流转的全部资金,其中大部分属于上游犯罪所得,并非行为人实际占有。违法所得仅指行为人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利益。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混淆,也是律师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三、实务中违法所得认定的常见争议与裁判规则

尽管司法解释给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案件中,违法所得认定仍存在诸多争议点,以下为几种常见情形及裁判规则:

(一)多人共同实施帮信行为时违法所得如何分配

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可能分工不同,有的负责提供银行卡,有的负责操作转账,有的负责联系上游。此时,违法所得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实际参与程度、所起作用以及实际分赃数额来认定。如果各行为人约定平均分赃,则按约定比例认定;如果未约定,则按实际分赃数额认定。若无法查清具体分赃数额,则可能按共同违法所得总额认定,但量刑时应考虑各行为人的具体地位和作用。

(二)行为人主观明知程度对违法所得认定的影响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知道可能用于违法用途,但不知具体犯罪类型,其违法所得认定不受影响。但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违法所得认定。因此,在辩护中,对“明知”的认定往往与违法所得数额的争议交织在一起。

(三)违法所得已被挥霍或转移时如何认定

若行为人将违法所得挥霍或转移,导致无法追缴,并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法院仍可根据在案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但若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未实际取得该收益,则可能影响认定。

四、律师视角下的辩护要点与应对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帮信罪案件时,针对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有效辩护:

(一)严格审查证据,区分“违法所得”与“涉案资金”

首先,应仔细核对银行流水、支付记录等证据,区分哪些资金属于行为人实际控制或收益,哪些仅是过账资金。对于仅作为资金流转通道的款项,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例如,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后,上游犯罪资金迅速转入转出,行为人并未实际占有,该部分不应计入违法所得。律师应通过制作资金流向图、对比账户余额等方式,向法庭清晰展示实际获利情况。

(二)主张扣除合理成本与合法收入

如果行为人在提供帮助的过程中,有部分资金来源于其合法经营或劳动所得,应当主张扣除。例如,行为人的账户同时用于其日常经营,部分流水系正常业务往来,该部分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此外,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帮信行为而支付了“手续费”“中介费”等必要成本,是否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实务中存在争议,但律师可以尝试主张,以降低认定数额。

(三)关注违法所得认定对量刑的实际影响

在帮信罪中,违法所得数额是“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但并非唯一标准。即使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其他情节较轻,仍有可能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律师应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是否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制定整体辩护策略。特别是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刚刚超过一万元的案件,应重点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可能存在重复计算或计算错误。

(四)积极促成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

对于已经认定的违法所得,律师应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退赃退赔,这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即使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通过积极退赔,仍有可能在量刑上获得显著优惠。

五、结语

帮信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不仅关乎定罪,更直接影响罚金数额与刑期长短。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资金流转和电子数据,认定过程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作为当事人或其家属,在面对此类指控时,务必重视违法所得数额的争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细致梳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公众,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或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以免触犯法律,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