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司法实践中,支付结算金额是认定犯罪情节严重与否的核心要素之一,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是否被追诉以及量刑的轻重。然而,由于网络支付行为的复杂性、多账户流转的隐蔽性以及司法解释的概括性,实务中对“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方式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站在律师辩护视角,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帮信罪中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规则、常见争议点及辩护策略,以期为涉案人员及法律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帮信罪中支付结算金额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支付结算”行为是帮信罪常见的帮助形式,而“情节严重”的认定,则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

《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或者第(四)项规定,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该条第二款还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是一个重要的入罪门槛,而金额的计算方式直接决定了案件走向。

二、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标准:实务中的主流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并非简单的流水账相加,而是需要结合具体行为模式(如提供银行卡、收款码、对公账户等)以及资金流向进行综合判断。目前,法院和检察院普遍采用以下计算标准:

(一)以“单向流入”或“单向流出”为原则

支付结算通常指收款和付款行为。在帮信罪中,行为人提供的账户往往被用于接收被害人被骗资金,随后再转移至其他账户。实务中,一般以涉案账户的“入账金额”或“出账金额”中较高者作为支付结算金额,但为避免重复计算,通常只计算单向资金流水。例如,某账户收到100万元(入账),随后转出100万元(出账),则支付结算金额认定为100万元,而非200万元。这一原则在多数判决中得到体现,如(2021)豫刑终XXX号判决中,法院明确“以转入金额计算支付结算金额”。

(二)扣除“内部往来”与“非涉案资金”

并非账户内所有流水都属于“支付结算金额”。若行为人账户中存在与犯罪无关的日常消费、个人转账或内部测试资金,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则应当予以扣除。然而,实务中检方往往以“无法区分”为由,将全部流水计入,这需要律师通过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反驳。

(三)多账户合并计算

若行为人提供多个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账户,且均用于同一犯罪活动,则各账户的支付结算金额应合并计算。但若部分账户被用于不同犯罪对象或不同犯罪行为,则需分别计算并叠加。此外,若行为人同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和技术支持,则需注意避免重复评价。

(四)未遂或部分未遂的处理

若支付结算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完成,如账户被冻结、资金被拦截,则未遂部分是否计入金额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未遂金额不应计入“支付结算金额”,但可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律师应重点审查资金是否实际进入账户、是否实际转移成功。

三、实务中的常见争议点与辩护空间

在帮信罪案件中,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往往是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以下争议点值得重点关注:

(一)“二十万元”的认定是否包含“未遂”或“主观明知”部分

《解释》规定“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但未明确该金额是否必须为“既遂”且“明知”范围内的资金。实践中,若行为人仅提供一张银行卡,但该卡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且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则全部入账资金均计入金额。但若行为人辩称部分资金系合法收入,则需提供证据。此时,律师可通过证明“主观明知范围”来缩小金额认定,例如,行为人仅知道用于“刷单”而非“诈骗”,则可能仅对部分流水负责。

(二)“刷脸”或“取现”行为对金额计算的影响

部分行为人不仅提供账户,还配合“刷脸”验证或取现,这可能导致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而非“帮信罪”。但若仍按帮信罪处理,则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方式不变。但需注意,若行为人参与取现,则可能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时金额计算标准不同,辩护策略也需调整。

(三)对公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差异

对公账户往往流水更大,但公司正常经营产生的流水应予以扣除。实务中,检方常将公司账户全部流水作为“支付结算金额”,这显然不合理。律师应通过审计报告、合同、发票等证据区分“涉案资金”与“正常经营资金”。

(四)“五倍”条款的适用

《解释》第二款规定,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时,数额达到“二十万元”的五倍(即100万元)才可入罪。但若被害人明确且查证属实,则不受此限。因此,若案件中被帮助对象未被抓获或未查实,律师可主张适用“五倍”标准,从而争取无罪或不起诉。

四、律师辩护要点:如何有效降低支付结算金额认定

作为辩护律师,在支付结算金额的认定上,可以从以下角度切入:

  • 严格审查证据来源:要求控方提供完整的银行流水、支付平台交易记录,并核对原始数据是否完整、有无篡改。若流水系电子数据,需审查提取过程是否合法。
  • 区分“涉案资金”与“无关流水”:通过梳理交易对手信息、备注、时间节点等,剔除正常交易、个人消费、内部转账等非涉案部分,必要时申请审计或司法鉴定。
  • 论证“主观明知”范围:若行为人仅概括性知道“可能用于违法”,但不知具体犯罪类型,则金额计算应限于其“明知”范围内的资金,而非全部流水。
  • 主张未遂或中止:若资金未实际转账成功,或账户被冻结导致未完成支付,则未遂部分不应计入,并据此争取降低金额至二十万元以下。
  • 核实“五倍”条款的适用:若被帮助对象无法查证,坚决主张适用“五倍”标准,争取案件不成立。

五、结语

帮信罪中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复杂的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对于涉案人员而言,金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刑期长短,因此务必重视。对于律师而言,应结合具体案情,精准把握“支付结算”行为的本质,从证据、主观明知、资金性质等多维度提出有效辩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公正的,但公正的实现需要专业与细致的努力。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