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持续高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案件数量仍处于高位。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帮信罪中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关系到量刑的轻重。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司法解释、实务认定标准及辩护要点等角度,为您系统梳理帮信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规则。

一、帮信罪的法律规定与立法背景

帮信罪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名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旨在打击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

立法者设立帮信罪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难以独立定罪的问题。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帮助犯通常依附于正犯,但在网络犯罪中,正犯往往隐匿于境外或难以查证,导致帮助行为无法被有效追诉。帮信罪的设立,使得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打击不再依赖于正犯的归案,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秩序。

二、“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标准

由于《刑法》条文对“情节严重”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以下简称《解释》),对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解释》第十二条列举的六种情形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即帮助行为指向三个以上独立的犯罪主体或犯罪团伙。
  •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指通过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所涉及的金额累计达到二十万元。
  •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指通过广告推广等方式为网络犯罪提供资金支持,累计达五万元。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帮助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累计达一万元。
  •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该情形体现了对屡教不改者的从严惩处。
  •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二)《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

此外,《解释》还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规定的相应数额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一条款解决了实践中被帮助对象(如诈骗团伙)未归案时,难以认定其犯罪程度的问题,体现了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三)2021年“两高一部”意见的细化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对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特别是针对出租、出售“两卡”(银行卡、电话卡)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

  •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数量达到五张以上,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
  •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达到二十张以上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意见为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两卡”类帮信案件提供了明确的量化标准,使得此类案件的认定更加统一和规范。

三、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认定的核心争议

尽管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在具体案件中,仍存在诸多争议焦点,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一)“明知”的认定

帮信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解释》第十一条,对于“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在实务中,如果行为人出租、出售“两卡”时,被明确告知用于网络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或者交易价格明显异常,往往会被推定具有“明知”。但若行为人仅是被蒙蔽、受欺骗而提供帮助,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二)“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方式

在“两卡”类案件中,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方式直接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司法实践,支付结算金额一般指通过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支付账户实际发生的资金流水总额,而非仅指诈骗犯罪所得金额。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流入资金中包含合法资金,是否应当扣除?目前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应当扣除,有的认为不应扣除,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在(2023)某地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出租银行卡后,该卡流水达50万元,但其中30万元系正常贸易资金,法院最终仅认定20万元为犯罪相关流水,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遂宣告无罪。而另一地法院则在类似案件中认定全部流水均计入支付结算金额,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这种差异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支付结算金额计算标准的认识不统一。

(三)“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证明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如果被帮助对象未达到犯罪程度,但数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如何证明被帮助对象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往往存在困难。若被帮助对象尚未归案,或无法查证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可能无法适用第一款的情形,而需依赖第二款的补充规定。

四、律师辩护视角下的“情节严重”认定要点

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帮信罪案件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否成立:

(一)严格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

“情节严重”的认定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律师应重点审查:支付结算金额的银行流水是否完整、是否经合法程序调取;被帮助对象的犯罪事实是否有生效裁判文书或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有明确依据;行为人的供述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

(二)积极争取“情节轻微”或“不起诉”

对于初犯、偶犯、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如果涉案金额刚过入罪标准,且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律师应积极争取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专门发文,强调对帮信罪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形,当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一刀切”的机械司法。

(三)关注“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明知,或提供的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争取无罪处理。例如,行为人仅是将银行卡借给亲友使用,对资金用途不知情,且未获取任何利益,则可能不构成帮信罪。

五、结语与建议

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既需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也需要结合个案事实进行综合判断。随着网络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和司法解释的持续完善,认定标准也在不断调整中。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应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因蝇头小利而将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以免触犯法律。对于涉嫌帮信罪的人员,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证据、定性、量刑等层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