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已成为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帮信罪案件数量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持续位居前列。而在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中,“支付结算”一词是核心要素,也是司法认定中争议最多的焦点。
很多当事人或家属在咨询时都会问:“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具体指什么?是不是只要转了账就算?”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三个层面,为您系统梳理“支付结算”的内涵、外延及辩护空间。
一、法律规定中的“支付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条文将“支付结算”与“技术支持”“广告推广”并列,作为帮助行为的典型类型。但法律本身并未对“支付结算”作出定义,这为司法适用留下了解释空间。
(一)支付结算的规范来源
“支付结算”一词并非刑法独创,其来源于金融法规。《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第三条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但在帮信罪的语境下,支付结算的范围显然更为宽泛,不仅包括传统的金融结算工具,还包括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跑分平台等新兴支付方式。
(二)司法解释的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第(二)项为“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并未对“支付结算”本身作出定义,而是直接使用了这一概念。这导致实务中对于“支付结算”与“技术支持”的界限、以及“支付结算”是否包含“提供银行卡”等行为存在争议。
二、司法实务中“支付结算”的常见类型
结合近年来的裁判文书和司法解释精神,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 提供银行账户及配套服务:行为人将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对公账户、U盾、网银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用于接收、转移犯罪资金。这是最常见的类型,也是“断卡”行动打击的重点对象。
- 提供第三方支付账户:包括微信支付、支付宝、财付通等个人或商户收款码,供上游犯罪团伙收取、划转资金。
- 搭建“跑分”平台:行为人开发或运营专门用于资金归集、分散、转移的网络平台,通过抢单模式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流转通道。
- 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跨境流动性,帮助将犯罪所得兑换为虚拟货币进行转移或变现。
- 提供支付接口或通道:为赌博、诈骗等非法网站提供支付接口,或者将合法支付通道转借给非法平台使用。
- 线下取现或转账:按照指令在ATM机取现、银行柜台转账,或者帮助将现金存入指定账户。
三、司法认定中的争议焦点
(一)“支付结算”是否要求“经手”资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仅提供银行卡而未实际操作转账的行为,是否属于“支付结算”,存在两种观点:
- 狭义说:认为支付结算必须包含资金的收付行为,单纯提供银行卡属于提供技术支持(类似于提供工具),不属于支付结算。
- 广义说:认为提供银行卡是支付结算的预备和辅助行为,只要银行卡被用于资金流转,提供者即构成支付结算的帮助。
目前司法实践倾向于广义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认为,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验证、密码告知等行为,属于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但如果仅仅是出售银行卡,未参与任何后续操作,部分法院会将其评价为“技术支持”而非“支付结算”,但这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只影响量刑情节的认定。
(二)“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范围
《解释》规定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但实务中如何计算金额,存在以下争议:
- 是否仅计算已查实的诈骗金额?还是包括所有流水金额?
- 是否扣除被害人已追回的部分?
- 对于“双向流水”(即既有转入又有转出)是否重复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实务共识,支付结算金额一般以银行流水或支付记录为准,不扣除手续费、不扣除已退还部分,双向流水通常合并计算。但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流水中的非犯罪关联资金提出异议,争取扣除。
(三)主观明知的认定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情形推定明知:
- 曾因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
- 交易价格明显异常,远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
- 使用加密通信工具、频繁更换账户、规避监管的;
- 对方明确告知资金来源于赌博、诈骗等活动的;
- 提供账户后短期内大量资金进出,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或者被欺骗、被胁迫而提供账户的,不构成帮信罪。这也是律师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四、律师视角下的辩护要点
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帮信罪案件中,围绕“支付结算”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有效辩护:
(一)金额异议
仔细核对银行流水中每笔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对于无法证明与上游犯罪关联的资金,主张不纳入支付结算金额。如果金额扣除后不足20万元,则不构成“情节严重”,可能作无罪或不起诉处理。
(二)主观明知不足
如果行为人仅收取了少量好处费,且对方提供了看似合法的交易背景(如刷单、兼职、贷款包装等),可以主张行为人缺乏对犯罪活动的认知可能性,不满足“明知”要件。
(三)罪名定性之辩
部分案件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而非帮信罪。两罪在量刑上有显著差异:帮信罪最高刑期为三年,而掩隐罪最高可达七年。如果行为人不仅提供了账户,还实施了取现、转账等操作,且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可能被认定为掩隐罪。辩护时应根据证据情况,争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定性。
(四)作用地位之辩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行为人仅提供账户,未参与利润分成、未组织他人、未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结语
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随着支付方式的不断创新,其外延也在不断扩展。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最大的风险在于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一次看似无害的“帮忙”,可能带来刑事追诉的严重后果。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相关指控,建议及时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从证据、定性、量刑等层面全面维护合法权益。法律面前,知情与不知情的界限、罪与非罪的边界,都需要专业判断和精准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