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也在持续加强。202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2023年解释》),该解释已于2023年8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继2013年、2016年之后,针对环境污染犯罪发布的第三部系统性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司法实践、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框架与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核心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该罪名被称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方可入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将"严重污染环境"作为构成要件。此后,2013年、2016年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认定标准。
《2023年解释》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背景:一是回应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环境犯罪手段,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二是与202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新修订的法律相衔接;三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有毒物质""危险废物"等概念认定不统一的问题;四是落实"双碳"目标和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二、《2023年解释》的核心内容与亮点
(一)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情形
《2023年解释》第一条详细列举了十八种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主要包括:
- 排放、倾倒、处置放射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中度残疾的。
值得注意的是,与2016年解释相比,2023年解释在部分认定标准上有所调整。例如,将"致使一人以上重伤"纳入严重污染环境的范畴,而此前重伤仅作为"后果特别严重"的考量因素之一。
(二)细化"后果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
根据《2023年解释》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五人以上轻伤的;
-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同时,解释还规定了"致使多人重伤、死亡"的累计计算规则,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优先保护。
(三)明确"有毒物质"的认定范围
《2023年解释》对"有毒物质"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这一界定为司法实务中认定有毒物质提供了清晰指引。
(四)规定单位犯罪的双罚制
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2023年解释》明确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38条的规定处罚。同时,解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直接从事排污作业的人员等。
(五)完善环境犯罪竞合与数罪并罚规则
对于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其他犯罪的,《2023年解释》明确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特别是对于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既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也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情择一重罪处罚。
三、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一)主观故意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仍然实施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应当认定具有主观故意。对于以"不知情""不知道是危险废物"为由进行抗辩的,司法机关将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专业知识、成本收益考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
实践中,环境污染犯罪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多个主体,如产废单位、运输者、处置者等。对于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一规定有效打击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的产业链条。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2023年解释》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这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鼓励行为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刑事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义务、赔偿义务,不因行为人被判处刑罚而免除,行政机关仍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鉴定与认定的技术规范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高度依赖专业鉴定。实践中,对于危险废物的认定,需要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对于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认定,需要依据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司法机关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四、对企业合规与个人的风险提示
(一)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合规体系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规范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于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如实填写转移联单。
(二)个人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违法排污行为
无论是企业负责人还是一线操作人员,都应当增强环保法律意识。不得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旦触犯刑法,不仅面临自由刑,还将被判处高额罚金,并可能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积极应对环境行政监管与刑事调查
如果企业或个人因环境污染问题被调查,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于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建议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争取从宽处理。
五、结语
《2023年解释》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治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其不仅细化了定罪量刑标准,更强化了对生态环境法益的全面保护。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唯有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才能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司法机关也将继续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又注重教育挽救,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