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持续高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人数已超14万人,位居各类刑事犯罪前列。然而,在大量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始终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水岭。
一、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规范依据与法律困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然而,法律条文并未对“明知”的内涵与外延作出具体界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小的挑战。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七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包括: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然而,上述列举式规定并未消除司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尤其是在“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的适用上,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可能存在认识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随着支付结算手段的不断翻新,如跑分平台、虚拟货币交易、数字人民币钱包等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传统的“明知”认定规则面临新的挑战。
二、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标准:从“知道”到“应当知道”
在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确切知道”,即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二是“应当知道”,即根据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从业经历、交易习惯等,可以推定其应当认识到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后者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认定标准,也是“推定明知”的核心。
(一)客观行为是认定主观明知的基础
主观明知属于行为人的内心活动,难以直接证明,因此司法实践通常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断其主观状态。常见的客观行为包括:
- 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例如,行为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银行卡、电话卡,或者以极低的价格出售技术开发服务,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 交易方式异常:如频繁更换交易账户、使用虚拟货币结算、通过境外通讯工具联络、刻意规避实名制等。
- 行为模式异常:如短时间内大量开立银行账户、将账户出租给他人使用、协助他人频繁转账且资金快进快出等。
- 行为人自身背景:如曾因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者从事过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
(二)推定明知的反证与反驳
推定明知并非不可推翻。根据《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或者根据其认知水平、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确实无法认识到对方是在实施犯罪。例如,行为人系在校学生、老年人,或者长期生活在偏远地区,对网络犯罪缺乏基本认知,法院在认定“明知”时应当更加审慎。
三、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常见争议场景
(一)出租、出售银行卡行为的“明知”认定
这是帮信罪中最常见的类型。行为人将本人银行卡、对公账户、支付宝账户等出租、出售给他人,后他人利用该账户实施电信诈骗。对此,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行为人应当认识到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交易价格异常、对方身份不明、要求规避监管等情形下,更应推定其具有“明知”。
但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出租、出售银行卡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系亲友间借用,且未收取明显不合理费用,或者行为人系在校学生、老年人,对网络犯罪认知不足,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则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技术开发与运维行为的“明知”认定
对于提供技术开发、网站建设、维护等服务的专业人士,其“明知”的认定更为复杂。如果行为人仅为客户提供合法技术服务,但对客户利用该技术实施犯罪并不知情,则不能认定其具有“明知”。然而,如果行为人明知客户从事违法活动,仍为其提供专门用于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频繁修改代码以逃避监管,则明显具有“明知”。
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技术人员的专业背景、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水平、是否主动规避监管等因素。例如,如果技术人员明知客户运营的是赌博网站,仍为其开发支付接口,且收取高额费用,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三)“跑分”行为与虚拟货币交易的“明知”认定
随着虚拟货币和“跑分”平台的兴起,此类新型犯罪形态的“明知”认定成为新难点。“跑分”平台通常以“兼职”“高薪”为诱饵,招募人员提供收款码、银行卡,并承诺高额佣金。对于此类行为,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因为其主观上应当认识到“跑分”行为的异常性——收入高、工作内容简单、资金流动频繁且来源不明。
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如果行为人仅为正常买卖虚拟货币,对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并不知情,则不宜认定为帮信罪。但如果行为人频繁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虚拟货币,或者通过虚拟货币为他人转移资金并收取高额手续费,则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四、辩护视角下的“明知”认定策略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帮信罪案件中,针对“主观明知”的辩护,应当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
(一)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与客观性
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行为。同时,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
(二)挖掘反证,推翻“明知”推定
积极收集能够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的证据,例如:行为人文化程度低,对网络犯罪缺乏认知;行为人系在校学生或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社会经验不足;行为人系老年人,对新型网络犯罪手段完全不了解;行为人系受蒙蔽、被欺骗而参与,且未获得明显不当利益等。
(三)区分“明知”与“过失”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而非“过失”。如果行为人仅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能预见到对方可能实施犯罪,则属于过失,不构成帮信罪。因此,辩护人应当重点区分“明知”与“应当知道但确实不知道”之间的界限。
(四)主张“情节显著轻微”
即使“明知”能够成立,也应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解释》第十二条,帮信罪的入罪标准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等等。如果行为人仅提供少量银行卡,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五、结语
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客观行为、行为人认知水平、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切勿贪图小利而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或提供技术支持,以免触犯法律。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把握“明知”的认定标准,既要打击犯罪,又要防止误伤无辜。唯有如此,才能在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